发布者:高珊珊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30日 1160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连云港XX有限公司欠李X房屋租金 40000元(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),李X自愿减免4000元,余款36000元,连云港XX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,2024年5月30日前偿还6000元。
二、如连云港XX有限公司未在 2024年5月10日前搬出房屋,则按实际占用天数给付李X租金。
三、如连云港XX有限公司未在 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 30000元,李X不予放弃租金 4000 元,并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,同时连云港XX有限公司需支付李X违约金12000元,且双方于 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终止履行。
四、连云港XX有限公司承担李X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,于2024年3月31日前付给李X。
五、李XX、唐XX对连云港XX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李X与连云港XX有限公司、李XX、唐XX达成的调解协议,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申请人李X与连云港XX有限公司、李XX、唐XX于2024年3月14日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本院
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。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